央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记者 果君)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冷冻饮品,食糖等11类食品885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873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不合格样品情况
1.标称芜湖加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大兴区星城团结巷菜市场丁广辉豆制品店经营的五香豆干,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及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2)对即食豆制品中的大肠菌群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允许有超过103 CFU/g的,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102 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2.北京瑞达鸿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NFP)和国际职业卫生重金属委员会将镉列入重点研究的环境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其作为优先研究的食品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规定,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镉(以Cd计)应不超过0.5 mg/kg。
3.北京维广艳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甲拌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内吸杀虫剂、杀螨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属高毒农药。农业部门规定蔬菜中禁止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 mg/kg。
4.北京市昌平区蜀园饭庄经营的青江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可用作除草剂和杀菌剂,易溶于水,容易进入水和土壤中,经环境累积,进入饲料用植物中,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内。《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五氯酚酸钠。
5.北京迎宾大鸭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6.北京祥烁盛鑫商贸中心经营的武昌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地西泮是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7.标称北京樱桃泉矿泉水厂生产经营的一品香山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
8.北京太极上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北京京怀物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河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种化学合成的广谱抑菌剂,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规定,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应不超过100μg/kg。
10.北京美美啊林家常菜馆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腐霉利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用于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褐腐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 mg/kg。
11.标称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食糖经营分公司生产,北京甜明旭升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精制绵白糖,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总糖分、还原糖分均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食糖经营分公司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不合格样品确定不是北京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食糖经营分公司产品。
12.熙山小厨(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老醋蛰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明矾在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添加,但铝的残留量应≤500 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
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埠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