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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7月实施三项强制性地方环保标准 其中两项为VOCs标准
时间:2020-07-08  点击:648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前两项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受疫情影响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将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3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基于湖北省实际,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同时兼顾全省表面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管理水平。比如两项行业VOCs排放标准是在参考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湖北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行业发展及污染控制水平制定的。这两项标准规定了苯、甲苯与二甲苯、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类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农村污水排放标准限值则在国家级限值的基础上适度放宽,根据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要求,分3档对7种污染物进行管理,也规定了监测和监督要求,明确了监管的责任主体,与同属长江沿线的省市基本处在同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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