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行以来,湖南省根据相关事务农药管理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为确保该省的农药经营许可的规范进展。
一、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企一证管理是指在省内不可以申报多个许可,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二、许可部门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农药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个人)、部分农药生产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除经营自己企业产品外,还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受托企业销售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的)、农药外贸公司、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和机构。
(二)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三)申请条件。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四)提交材料。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五)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同时申请多个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都应符合经营者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以共用其总部的仓库,作为分支机构的仓库,而不一定在当地设立相应的仓库。对这类情形,农药经营者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变更后需重新办证的情形。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五、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补办与注销
(一)补办。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注销。农药经营者终止农药经营,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六、特殊规定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七、专门从事批发或进出口贸易等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
(一)专门从事批发或进出口贸易等经营者,与普通的农药经营门店的经营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其办公场所、会议室等场所均可视为营业场所,总面积达到或超过三十平方米;其样品展示柜可以视为柜台。
(二)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企业,其仓库并不一定在本地(如利用生产企业的仓库),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其仓库具体地址和相关资料(如租赁证明材料、仓库平面图等),并对农药仓库不在本地作出合理说明。
八、关于经营人员
一个经营者(分支机构)应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专职经营人员。
九、关于现场核查
(一)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
2、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时,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发生变化的;
4、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时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核查程序。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核查程序依据《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实施细则》施行。
十、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
(一)限制使用农药(含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到长沙市潇湘中路61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畜牧水产局办公楼310室)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的受理与审批。到县(市、区)路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但在同一市州的,到市(州)路提交申请材料;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到长沙市潇湘中路61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畜牧水产局办公楼310室)提交申请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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