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八年之久的《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大限已到,新条例的制定出台迫在眉睫。27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三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新增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等规定,突出了安全监督重点,提出要建立化工园区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珠海现行条例主要是对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内容不够全面,尤其是缺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与珠海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规定。”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作《草案》起草说明时表示。
《草案》共7章57条,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草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三类禁止行为,即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为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经营风险,《草案》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建立化工园区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高栏港经济区作为我省重点化工专区,石化项目不断引进,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新建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逐步进入化工园区。
《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规划设定化工园区企业准入门槛和安全条件,建立园区内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企业入园审批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草案》还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化工园区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技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此外,《草案》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针对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明确了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调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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